9月15日起,《衢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将正式实行!
衢州市首部关于全装修住宅建设地方标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家装行业朝着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水、电、气等开通手续需业主自行办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目前,市区中梁壹号院,祥生花涧樾、悦海棠,碧桂园城南印象等全装修住宅工程,已经完成主体阶段的施工,不久将实现全装修交付。
针对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发展初期,企业操作不够规范,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尚不健全等问题,市住建局出台《衢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全装修住宅实施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全装修住宅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购房户合法权益。
《规定》中,在基本规定、样板房设置要求、质量控制、验收及交付、监督管理等方面有强制性条文,装修单位必须完成这些标准,没有含糊其辞的条款,对于普通市民这些装修的门外汉还是比较实用的,这也让市民在维权时也有法可依。
来,一起敲黑板,划重点——
基本规定
第四条住宅全装修部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未按全装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交付前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与全装修部分一体化设计、同步报审。当采用全装修施工图与其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
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当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全装修部分施工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内容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项目质量负总责,承担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住宅项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单位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全装修住宅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或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部分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一次性办理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手续。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可按许可变更事项补充全装修施工图纸审查报告等资料后,由发证机关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第八条 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全装修住宅项目全装修部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
第九条全装修部分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因客观原因需更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等时,应当及时函告全体购房户。
经图审合格的全装修施工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实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必须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最后一期集中交付购房户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交付样板房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交付样板房必须与交付标准一致,交付样板房中不得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等设施设备。全装修部分施工应当与交付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交付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购房户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和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并与购房户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对于交付样板房没有展示的户型,也应当向购房户确认与交付样板房的差异之处,约定交付时发生歧义的处理办法。
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前,应当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并编制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室内装饰装修监理实施细则。
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原材料进场检验、报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应当做好成品保护。监理单位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内容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设备见证取样制度,认真开展旁站监理、巡视和平行检验。
第十七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可以引入购房户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可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允许购房户代表参与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全装修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待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全装修,并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若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当责令相关主体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落实保修责任,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机制。装修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由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建设单位自接到质量投诉的2个工作日内应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启动维修程序,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和购房户协商。
第二十一条全装修住宅项目交付后,购房户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受力钢筋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物业公司发现后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当地综合执法部门。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并应对交付样板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投诉统一受理和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督促建设单位牵头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的质量缺陷落实维保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售后质量保修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管理。